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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機場貨運站托運貨物價值聲明要求和賠償責任廈門機場貨運站托運貨物價值聲明要求和賠償責任 廈門機場貨運站托運貨物價值聲明和購買保險要求 1.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毛重每千克價值超過相關規(guī)定標準,可以辦理貨物聲明價值。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時,托運人需在航空貨運單“聲明價值”欄內(nèi)注明聲明的金額。無聲明價值的貨物由托運人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 廈門機場貨運站托運貨物24小時咨詢電話:17704000122 業(yè)務經(jīng)理:13427976217 2 .國內(nèi)貨物運輸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標準為毛重每千克價值超過100元人民幣。國內(nèi)貨物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計算方法為:聲明價值附加費=[聲 明價值-(貨物實際重量×100 元)]×0.5%。 3. 國際貨物運輸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標準為毛重每千克價值超過26特別提款權或其等值貨幣。國際貨物聲明附加費計算公式為:[貨物運輸聲 明價值-(貨物毛重×26特別提款權)]×0.75%。 4. 聲明價值是指整票貨物的總價值,不可以只辦理一票貨物中的部分件數(shù)或高低不同的聲明價值。 5.已辦理聲明價值的貨物,托運人按規(guī)定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 6.除另有約定外,國內(nèi)貨物運輸每一份航空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國際貨物運輸每一份航空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不超過1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如果一票貨物的運輸聲明價值超過了廈航規(guī)定的限額,承運人將要求托運人降低聲明價值或?qū)⒇浳锓峙羞\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如果托運人不能滿足承運人要求的,承運人保留拒絕承運的權利。 7. 航空貨運單經(jīng)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后,托運人不得對已經(jīng)填寫在航空貨運單上的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提出變更。已辦理托運手續(xù)的貨物, 貨物運出前托運人要求變更聲明價值,按貨物退運處理,重新填寫航空貨運單,原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8. 已經(jīng)開始運輸?shù)呢浳�,托運人不得變更聲明價值。 9 .托運人可以自愿投保航空貨物運輸險。 廈門機場貨運站托運貨物賠償責任 1. 承運人從貨物收運時起至貨物交付時止承擔安全運輸?shù)呢熑巍T诤娇者\輸期間發(fā)生的貨物損失,承運人應承擔責任,但國際公約、國家法 律、政府規(guī)定、命令或要求及本條件另有規(guī)定免除責任的除外。 2. 由于遵守公約、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或由于其他廈航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廈航不承擔責任。 3.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免除責任: a)戰(zhàn)爭或武裝沖突、政府行為、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b)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zhì)量、缺陷或貨物性質(zhì)不適合航空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氣溫、氣壓變化及運輸時限內(nèi)而引起的貨物損壞或變質(zhì);c)承運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方法或容器不良; d)包裝完好,封志無異狀而內(nèi)件短少或損壞,除能證明是由于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外; e)貨物的合理損耗; f)國家行政當局實施的與貨物出、入境或過境有關的行為。 4. 因貨物損失或延誤等造成的間接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5. 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動物死亡;或由于動物自身的或其它動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動作造成的;或者動物容器缺陷造成的;或由于動物 在運輸過程中經(jīng)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環(huán)境的變化而造成的或促成的動物死亡或受傷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6. 由于天氣、溫度、海撥高度的改變,或由于其他常見情況或在約定的運輸時間內(nèi)貨物發(fā)生腐爛或變質(zhì),廈航不承擔責任。 7. 除能證明是由于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外,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8. 押運活體動物的押運員在押運途中因動物的原因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在按規(guī)定、程序操作過程中,動物給承運人或第 三人造成的傷害由托運人承擔責任。 9. 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依據(jù)公約、國家法律、政府規(guī)定以及本條件承擔相應責任。但承運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 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以及公約、國家法律、政府規(guī)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本條件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 10. 除非另有約定,對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造成的非直接損失,或本條件下的運輸造成的非直接損失,廈航不承擔責任。 11. 在運輸過程中,經(jīng)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誤等是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或代行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促成的,應當根據(jù)造成或促成此種 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12. 使用廈航票證為其它承運人填寫的航空貨運單,廈航只能作為該其它承運人的代理人。除能證明是由于廈航的過錯責任造成外,廈航對 其它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shù)呢浳锇l(fā)生損失或延誤不承擔賠償責任。 13. 根據(jù)本條件免除或限制廈航的責任時,此類免除和限制亦適用于廈航的代理人、雇員或代表,也適用于進行運輸所使用的飛機或其它運 輸工具所屬的任何其他承運人。 14. 托運貨物的一部分或任何包裝件發(fā)生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時,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應以該一或數(shù)個包裝件的重量為限。當托運貨 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影響到同一份航空貨運單上所列其它包裝件的價值時,確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其它包裝件的重 量。在沒有相反的證據(jù)時,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貨物的價值在全部貨物總價值中的比例,按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貨物的重量在全部 貨物總重量中的比例確定。 15. 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的原因給其他貨物或承運人的財產(chǎn)造成損壞或毀滅的,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廈門機場貨運站托運貨物賠償限額 廈門機場貨運站的賠償責任范圍取決于所適用的公約和法律的規(guī)定。除非適用的公約或法律為了合法索賠人的利益另有規(guī)定,以下條款適用: 1. 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向廈航辦理了貨物聲明價值并交付了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損失,該聲明價值為最高賠償限額。 廈航能夠證明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 未辦理聲明價值的國內(nèi)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損失,廈航承擔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每千克人民幣100元。 3. 未辦理聲明價值的國際貨物,無論貨物始發(fā)地國家或目的地國家是否加入公約,廈航的賠償責任限額為蒙特利爾公約規(guī)定的責任限額(本條 件發(fā)布時為26特別提款權/kg); 如果廈航能夠證明托運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公約規(guī)定的責任限額的,廈航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4. 索賠人提出索賠時應同時提供貨物的實際價值證明; 5. 投保航空運輸險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規(guī)定賠償。 6. 延誤運輸?shù)馁r償 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廈航應給予適當賠償,每延誤1日的賠償額不超過該票貨物實付運費的5%,賠償總額以全部實付運費 為限。但是,廈航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已經(jīng)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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